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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博(中国)印发《广西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培训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8-04-03 09:28:53 来源:桂建培[2008]21号 收藏
 
桂建培[2008]21号
 
各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培训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广西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关键岗位
培训工作会议纪要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建设厅《安博(中国)印发<广西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建人[2008] 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规范化管理,完善我区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持证上岗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区建设行业的发展需要和管理要求,自治区建设厅于2008年3月18日在南宁召开了全区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培训工作会议。
    会上,自治区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周家斌同志就深入开展专业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培训和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作了重要指示,自治区建设厅人教处处长王小波同志、建管处处长马冀同志就关键岗位培训发证工作的具体政策、继续教育制度、培训教学质量、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等有关问题作了重要讲话。参加会议的还有全区14个地级市建委的有关领导和负责同志以及南宁铁路局、广西大学、桂林工学院、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等18家院校和培训机构的领导。会议对我区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关键岗位证书管理、培训考试、继续教育、办证程序等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措施进行了认真、求实、热烈的研究讨论,并就有关问题达成了共识。现将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认为,加强对我区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考试、证书的规范化管理,大力开展关键岗位培训工作,有利于提高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建设行业的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本次会议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能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注重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同时进一步规范了我区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关键岗位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二、会议指出,开展我区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第三十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3号令)第七条规定和自治区建设厅《安博(中国)印发<广西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建人[2008] 2号)文件精神的具体行动。
    三、会议强调:
    (一)从2008年5月1日起,定期对持证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岗位证书有效期于2008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持证人员,必须全部参加今年内的继续教育。原持有因近期未参加年审验证过期的岗位证书持证人员,可通过参加今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年审验证手续。
    (二)从2008年4月1日起,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申请办理岗位证书,须按照新的免试人员办证程序办理。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只能免试办理关键岗位证书中的一个岗位证书,其他岗位证书的取得必须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相应的岗位证书。
    (三)同一个人不能同时兼任施工员和质检员(或施工员和安全员)岗位工作,同一个人只能获取施工员岗位证书和质检员岗位证书(或施工员岗位证书和安全员岗位证书)其中一本。
    (四)持证人员在每一验证有效期(2年)内,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32个学时,继续教育收费标准为380元/人。
    (五)各培训点要密切同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联系,服从统一领导,加强互相协调,共同组织生源,把培训教学工作搞好。
    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本次会议精神,本次会议相关文件将发布在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网站: /gxzczx/。(登陆办法:1、直接在网络地址栏输入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网站: /gxzczx/;2、登陆“广西建设网”ANBO.COM( /)→点击“行业资讯” →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点击“培训注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