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注[2008] 4号
各市建委,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第三十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3号令)第七条规定和自治区建设厅《安博(中国)印发<广西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建人[2008]2号)精神,为了贯彻落实我区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进一步加强对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持证上岗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区建设行业的发展需要和管理要求,参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行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区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从2008年5月起,定期对持证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
二、培训对象
(一)持有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关键岗位证书的人员,包括:施工员、预算员、质安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装饰施工员、资料员、监理员等原按建设部要求持证人员。
(二)参加年审的持证人员年龄要求:原则上男的不能超过65周岁,女的不能超过60周岁。
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持证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持证人员应按时、按要求参加相应岗位的知识更新培训。
三、培训教材
继续教育教材及大纲由我中心统一组织编写。主要内容包括:(1)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知识;(2)目前建筑领域新型材料及施工技术、安全技术;(3)职业道德教育、安全教育;(4)国内外节能技术、建筑节能施工实施要点、广西节能技术;(5)我区目前计价方法、施工结算常见问题处理、预结算中的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6)相关案例分析。
四、学时要求
持证人员在每次年审周期(2年)内,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32个学时。
五、培训证书
学员参加有关继续教育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由我中心审核颁发相应的继续教育证书。
持证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年审验证或年审验证不合格的,到期岗位证书一律暂停使用。如需要继续从事本岗位工作,需重新补齐足够学时的继续教育,才能补办岗位证书年审验证或重新申请办理新的岗位证书。
六、收费标准
以上各岗位继续教育培训均按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培训费。
七、组织管理
(一)继续教育组织实施工作由我中心负责,各市建委配合。
(二)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由我中心负责审查推荐,报我厅教育主管部门确定认可。
(三)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按确定认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关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要按照全区统一的培训教材、教学大纲和培训学时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四)各培训机构要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选派出的授课教师必须具有建设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担任。授课教师要定期参加我中心统一组织的师资班培训,接受更新知识教育,保证教学水平和培训质量,维护培训市场的公正、公开、公平。
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八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