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2008]78号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经研究,定于2008年9月至11月间,开展2008年下半年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及范围
(一)检查内容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工程有关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包括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工作、建筑节能工作开展的情况,以及我厅今年下发有关质量安全管理文件的落实情况。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对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情况,包括查处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为的情况,并查阅有关原始检查资料、表格等。
3.检查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相关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4.检查施工企业制定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和检查制度,公司和项目部对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和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的检查记录,项目部整改记录,企业自查自纠表(见桂建质〔2008〕5号文)。
5.检查监理企业制定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工作检查制度,项目监理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作管理和现场检查记录,监理企业对项目监理部工作的检查记录,项目监理部整改记录,监理企业自查自纠表(见桂建质〔2008〕5号文)。
6.请各市按照《在建工程基本情况一览表》(见附件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表》(见附件2)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情况表》(见附件3)中要求,如实填报和提供有关内容,以便督查组了解情况。
(二)检查范围
⒈全区14个设区城市,每个市抽检1—2个在建工程;每个市抽检1—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抽检1—2个在建工程。
⒉重点检查今年上半年全区质量安全检查中未回复整改报告的工程项目。
二、检查时间、检查组人员组成
(一)检查时间:从2008年9月下旬开始。具体抵达各市时间由各组提前3—5天通知。
(二)本次层级监督检查共分3—4个小组,每组4—5人,具体人员组成另行通知。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设区城市派1名负责人和2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专业监督人员参加检查。
(二)对受检工程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行为,将由检查组的执法人员进行勘查笔录和调查取证工作,并视其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情节,发出整改或停工整改建议书。
检查结束后,我厅将对检查情况进行全区通报。
附件:1.在建工程基本情况一览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表
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情况表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