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处理字〔2018〕21号
张海伦(安全生产考核证号:冀建安C(2013)0050262):
经查,2017年6月26日,由你担任专职安全员的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河池市环江县城西开发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民族医医院(中医院)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根据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博(中国)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民族医医院(中医院)建设施工工地“6·26”坠井窒息事故结案的批复》(环政函〔2018〕11号),认定你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二、未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未及时纠正和制止现场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的行为。
三、未组织或参与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8年 6月 11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桂建处理告字〔2018〕30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告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决定之前,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暂停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担任专职安全员1年,时间自2018年6月29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高榕蔚,0771-226013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