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2015]4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博(中国)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办《安博(中国)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5〕9号)及自治区安委办《安博(中国)印发全区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安委办〔2015〕54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决定自即日起到2015年底,在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落实施工方案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危大工程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组织专家论证,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有效遏制和防范建筑起重机械、模板支撑系统、深基坑、脚手架坍塌等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落实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管理要求,切实扭转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不利局面。具体目标有:
(一)杜绝发生较大以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
(二)确保危大工程全部具有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组织实施,须进行专家论证的严格进行论证;
(三)危大工程等重大危险源全部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并与实际进度相结合;
(四)争创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12个,自治区级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工地20个,自治区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200个。
二、组织领导
我厅成立危大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全区专项整治行动。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杨绿峰任组长,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莫兰新、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站长顾胜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法制处(稽查执法局)、城市建设处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公室主任由莫兰新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
三、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整治范围
我区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二)整治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突出整治以下5类危大工程:
1. 基坑支护工程;
2. 土方(隧道、盾构)开挖工程;
3. 脚手架工程;
4. 模板支撑体系工程;
5. 起重机械安装、吊装及拆卸工程等。
四、整治内容
(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情况。施工单位是否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核签字,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中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是否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论证的程序和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方案的内容是否齐全有效,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按要求进行签字盖章等。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施工企业在危大工程实施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特别是是否实施了可视化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并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是否按照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是否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现场实际施工情况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时是否严格按照方案编制、论证规定重新编制施工方案并进行论证。
(三)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司索工、架子工等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四)建设、监理、检测监测单位履职情况。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在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提供危大工程清单。监理单位是否将危大工程监理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是否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是否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是否参加危大工程验收等。检测监测单位是否按规范履行职责,对发现的问题是否采取有力措施。
(五)危大工程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是否按照我厅《安博(中国)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4〕34号)规定加强对辖区内危大工程的监督检查,是否建立详细的监督检查台账。
五、时间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5年5月20日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成立专项整治组织机构,制订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宣传、动员、部署。结合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现状,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并做好相应的部署、落实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5年5月至6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全区地毯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学习及贯彻落实专项整治行动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桂建质〔2015〕6号)等有关要求,对施工现场开展自查自纠,检查的有关情况由相关单位和项目部填写相关表格,并存放于项目部备查。
(三)检查督导阶段:2015年7月至11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重点企业、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检查原始资料需统一归档保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我厅将在上半年和下半年的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中,把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列入检查重点,并对各设区市及所辖县(市、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分析阶段:2015年12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归纳、分析,根据检查的有关情况,总结经验,研究提出深化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形成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专项行动工作的重点、步骤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5月20日前将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机构情况、制定落实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方案和措施报送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二)加强检查,狠抓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检查工作,实施定期全覆盖检查制度。按照设区市每季度一次、县(市、区)每月一次的频率,采用“四不两直”的工作方式实施,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的检查,有条件的设区市还要加大监督检查频率。检查工作必须建立台账,清晰记录何时、何人到何项目进行检查,作何处理。
(三)加强执法,严厉查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责令企业限期逐一整改到位;对施工现场未编制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不按方案及操作规程施工等重大隐患,一律要求其停工整改,结合安全生产动态扣分制度,对符合动态扣分条件的工程从严从重扣分。对于隐患治理及整改不力的,要及时落实行政处罚。对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企业,我厅将按照“严管重罚”的要求,一律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发生较大及以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在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基础上,还将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统筹工作,有序推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认真合理统筹安排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把专项整治行动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地毯式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确保相互促进、共同有序推进。
(五)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总结、评估。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要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加以推广。对工作开展不利、流于形式的,要通报批评。对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积极引导工程项目各方参建主体扎实开展工作,真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行动实施情况汇总表(见附件)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专项行动实施情况汇总表应分别于6月20日和9月20日前,年度总结报告于12月5日前报送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曾俊杰,联系电话:0771-2368392、2260138(传真);
电子邮箱:gxjstjgc@126.com
附件:专项行动实施情况汇总表专项行动实施情况汇总表.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8日